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毕业研究生就业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教民发〔2009〕152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人事局、民族局,有关高校:
2006年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国家民委五部委联合实施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首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将于今年毕业,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就业及履约管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做好“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就业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培养和使用好骨干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黔战略的迫切需要,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制定切实措施,做好“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就业及履约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地)教育、人事、民族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加强对“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免费专场招聘活动,吸收更多的“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到本地区就业。
三、各地各用人单位要在专业人才政策吸引、人才储备等方面,全面统筹,妥善解决非在职“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就业问题。
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符合特殊职位的或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可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或其他测评方式,优先聘用“骨干人才”。
“骨干人才”在本省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可不受定向生的报考限制。
“骨干人才”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享受相关加分优惠政策。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骨干人才”面向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可以报考“村官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
“骨干人才”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高校毕业生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五、“骨干人才”毕业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阶段签订的《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毕业后回本省或原单位就业。
在职“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回原单位就业,其档案由原单位人事部门留存。
非在职“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档案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留存。
六、“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服务期内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往中央国家机关流动的,不视为违约。跨省流动的,即为违约。
七、“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不按《协议书》就业的,须按协议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违约金。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