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辽宁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我省各市已完成人事与劳动部门的整合,各地人事局随之更名,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方案所列内容,从2011年起,派遣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由**市人事局更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由于我省扩大了绥中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从2011年起,绥中县生源毕业生直接派至绥中县人事局(非师范类)或绥中县教育局(师范类)。
2.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中直、省直单位的,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转;签约我省各市属单位的,须经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人社局,师范类经教育局)盖章同意,将报到证开往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列单位名称,档案随转。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可直接派回生源地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市人社局,师范类毕业生派市教育局),档案随转,也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就业报到手续介绍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以下简称“就业指导局”),党组织关系、档案随转。
4.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和单位代培生应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5.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⑹
师范类毕业生,须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2.请辽宁省内中、省直单位于9月1日-9月30日,到就业指导局对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鉴证,并为其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1.请各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
2.根据相关规定,就业指导局免费为毕业生保管档案两年,即免费保管至2013年9月,两年内仍未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的,就业指导局将档案转为人事代理为其有偿保管。
3.为方便毕业生择业和就业,就业指导局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代理、户口代理等就业服务。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此函转发辖区内各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高校及毕业生。
5.受理时间: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6月30日
e—mail :byb_ywslb@163.com